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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分享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国库。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开具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40%”。
  三、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20%”。
  四、中央划转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赣财预〔200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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