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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各县(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12日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对象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含超级产粮大县奖励,下同)绩效评价是根据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二、绩效评价内容
  (一)资金使用情况
  1、奖励资金是否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
  2、是否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3、产油大县、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是否全部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支持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支出。
  (二)资金管理情况
  1、是否制定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方案,明确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具体用途,明确提出保持和提高粮油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转化能力等绩效目标。
  2、奖励资金是否存在管理、使用问题,特别是被媒体公开披露、查证属实的问题。
  3、奖励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是否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4、是否及时、准确向省财政厅报送县级行政单位粮油生产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产粮(油)大县财政部门是否按省财政厅制定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进行自我评价,并向省财政厅及时报送评价结果。
  2、截至考评时点,奖励资金按方案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
  2、县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拨款文件等。
  3、能够证明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落实情况的项目报账单、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4、专业部门或权威机构关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估报告。
  5、媒体有关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的报道以及领导同志关于奖励政策的批示等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四、绩效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
  (一)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内容,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动态调整,补充完善。
  (二)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评价总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3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1、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查出奖励资金未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
  2、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被中央、省媒体曝光或被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并查实。
  3、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有关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五、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一)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市、县(区)财政部门配合。
  (二)产粮(油)大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设区市财政局,同时附带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拨款文件、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资料。设区市财政局收集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六、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分配因素之一。评价结果较差的县,扣减第二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问题特别严重的,取消奖励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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