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自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工作原则,不断创新机制,强化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成效明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地方出现了监管不力、进度不快、效益不高的松懈现象,甚至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
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11年印发的《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赣财农〔2011〕
18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绩效评价办法着重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突出与主管部门的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二是突出“看得见、可操作”要求,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了量化,并加大了支农资金整合、资金项目管理、项目完成情况等评价内容的分值;三是突出结果运用,明确奖惩措施;四是突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严肃性,严禁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2012年度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即执行该办法。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厅2011年印发的《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赣财农〔2011〕
182号)即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
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实施方案调整报省审批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相关资金的渠道、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进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绩效评价办法。
(二)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三)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组织整改。
(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省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四)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会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县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县级绩效自评报告。
(三)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四)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5月31日前,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县管理使用上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本县自评报告分送省、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完成对项目县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项目县在绩效自评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省财政厅还将扣减该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额度,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经审计、财政监察机构等部门检查出存在重大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项目县资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对绩效突出的项目县予以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县和绩效评价结果排名最后的2个项目县,暂停项目县资格。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江西省财政厅2011年印发的《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赣财农〔2011〕
182号)同时废止。
附表:
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