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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
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五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严格资金监管,稳步推进项目实施,有力推进了全省现代农业体系建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地方在资金管理、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不足,甚至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结合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厅对2011年印发的《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农〔2011〕8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着重完善和强化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强化与主管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强化了各级主管部门在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二是强化了设区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监管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权责;三是明确项目县实施方案的调整,必须按程序报省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或改变资金用途;四是明确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报省备案。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亦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厅2011年印发的《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农〔2011〕81号)即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及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要以全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粮食生产,支持优势产业的原则。着力保障粮食生产发展,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产业的生产发展。
(二)突出区域优势,促进规模发展的原则。根据优势主导产业区域规划,择优选择重点地区,集中连片,规模发展。
(三)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注重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政策效应,引导和推动各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支持解决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四)实行绩效评价,注重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各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资金控制规模,遵循上述分配原则,提出当年重点支持的优势主导产业、重点区域、关键环节以及各产业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印发年度项目指南,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将各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和年度项目指南下达给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共同向项目县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编制本县优势主导产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地方投入和申请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保障措施、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实施方案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统一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县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完善,汇总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经财政部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并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县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省对县的批复文件抄送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安排到有关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各项目县应严格按照经省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使用资金。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须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十四条 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五条 各项目县应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围绕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1-2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民办公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七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项目县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解决,不得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口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口主管部门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内统筹管理使用,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财政和农口有关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各项目县也要相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同时,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项目实施相关单位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加强交流,衔接工作,并根据各时期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市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督促项目县按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县农口主管部门要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农口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每个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报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核查,并将项目总结、核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报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抽查复验。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并督促项目使用单位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因素和奖惩依据。
第二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项目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均应设置专帐进行资金核算。资金使用中需要采购器材、货物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对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将责令有关项目县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1-3倍扣回资金,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七章 总结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以前,对当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对逾期不报的,视同自动放弃下年度项目县资格。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底以前,对项目县上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对逾期不报的,视情况减少对该设区市的资金支持额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宣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政策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随时掌握和总结各地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加强工作沟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农〔2011〕81号)同时废止。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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