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决定对省直、中央驻赣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验对象
《收费许可证》持证单位,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
二、年度审验内容
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收支管理情况、《收费许可证》办理和票据使用情况等。
三、年度审验方式
采取集中送审和上门审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年度审验需提交的资料
(一)接受年度审验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购领证》;
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应提供2012年度内使用的票据存根(含手工票据)、智能加密卡(含子、母卡);
4.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单位还应填写《省直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2012年度票据使用和收费年度审验自查表》(附件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情况一览表》(附件二),一式两份;
5.有关收费文件复印件和2012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6.涉及业务经办人员(票据专管员或物价员)变更的书面报告;
7.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缴销财政票据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2009年度(含)以前使用的票据存根(包括手工票据存根和电子版票据存根);
2.反映上述票据领购记录的《票据购领证》;
3.填写好的《江西省财政票据缴销申报表》(附件三)。
因机构撤并或执收项目取消而已经中止用票的单位,应由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前来办理有关票据缴销手续。
五、对江西省环保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上门审验,时间为7月。
六、年度审验处理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使用票据、资金不缴入财政、不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单位,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据《价格法》和《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依法查处,并约谈或在省直范围内通报。
七、年度审验时间和地点
5月13日至6月30日前为集中审验时间;7月1日至7月31日为上门审验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为约谈时间。具体你单位的送审时间为2013年月日,请按规定时间送审。
年度审验地点为:江西省人大京西宾馆八楼会议室(南昌市省府大院南一路9号)。
年度审验临时办公室电话:0791-88850832。
附件:一、省直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2012年度票据使用和收费年度审验自查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情况一览表
三、江西省财政票据缴销申报表
附件:
合表.xls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