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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市、县(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企〔2006〕110号)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赣财企〔2008〕7号)实行以来,对规范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近几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化和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原办法已跟不上新形势下资金监管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赣府发〔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赣府发〔2006〕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到人”的资金和实行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直补资金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数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确认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本年度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数,函告省财政厅。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将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确定的人数核定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函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情况,按照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函告的直补人数,按季度拨付直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本年度移民直补人员名单,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及时发放移民直补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包括:核定到村组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应急补助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8.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9.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10.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额度下达”的方式安排。
第九条   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因素法将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一)核定到村组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核定到各地实施项目扶持的人数,切块下达到相关市、县。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根据各市、县的直补移民人数、结余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考核情况、以及有关资料的报送、备案等因素,将结余资金切块下达到相关市、县。
(三)应急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根据各市、县(区)遭受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受灾害情况,结合各市、县(区)的直补移民人数、以及应急救灾补助资金使用检查、考核等情况,将应急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相关市、县(区)。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备案制。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应及时通知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资金后的一个月内,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通过移民信息管理系统编制项目计划,逐级将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备案。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批。各市、县(区)未按规定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的,省财政将不予安排该市、县(区)下一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后扶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支付,不得违反规定将后扶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项目开工资金申请后,依据项目合同拨付启动资金。余款可根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项目进度拨付,也可待竣工验收后再拨付。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作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责任人,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各有关项目法人通过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报账时应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应加强报账制管理,规范流程,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后期扶持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应急救灾补助资金)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要求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预决算的通知》(赣财企〔2010〕47号)文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核定到村组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编制,联合上报给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资金申请预算(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含直补资金的情况,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连同编报说明(包括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效益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于每年2月10日之前联合上报给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将定期对各地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后,《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06〕1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移民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企〔2008〕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市、县(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预算申报表.xls
2.市、县(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 .xls
3.市、县(区)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情况表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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