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各单位,省政府各部门,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赣府字〔2013〕100号)精神,撤销县级南康市,设立赣州市南康区。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南康区财政划归赣州市财政直接管理,南康区不再执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相应调整对南康区的管理政策,赣州市财政要切实履行好对南康区财政的帮助、指导和监督职责;南康区财政要加强衔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