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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切实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项目支持重点严格按照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文规定,不在范围之内的不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完全满足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文相关申报条件要求,其中申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的服务机构获得过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优先,申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必须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认定的储备项目。
  三、申报指标。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各设区市申报指标控制如下:南昌、赣州不超过18个,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不超过12个,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不超过6个;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不设指标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注册填报网上申报资料,并向当地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见工信企厅联企业〔2014〕65号附件1)将有关申报纸质材料报当地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申报指标通过竞争择优,确定推荐项目,同时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的网上审核推荐。
  2、推荐项目确定后,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行文,填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工信企厅联企业〔2014〕65号附件2),连同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各省直相关单位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
  3、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推荐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结合审查和评审结果择优筛选确定入围项目,通过省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赣佑网(www.jx968969.cn)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同时完成网上资料审核上报。
  五、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严格把关,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申报项目质量,自觉遵守申报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除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外,将实行区域限制,取消所在地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2、项目资料应按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文附件1相关内容要求制作,另外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2A级以上,完善服务体系项目第8项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增加提供场地证明(如有土地的提供土地证,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
  3、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将装订成活面的项目纸质资料,连同上行文和汇总表1式3份,于5月12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局(完善服务体系项目报省中小企业局企业处,改善融资环境项目报融资担保处)2份,同时发汇总表电子版到有关邮箱,报省财政厅1份。超过上报时限和申报指标的项目,不予受理。
  4、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归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4〕65号)请从www.sme.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
  项目申报工作廉政信息反馈电话:0791-86226741,邮箱:lzxx0791@126.com。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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