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民政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体育局
2014年7月18日
江西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从省本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救助和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用于项目的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第四条 省财政每年从当年筹集的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10%、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4%,作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每年11月底前将编制的下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纳入省级彩票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项目的安排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简称:省残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别实施”的要求,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残联、省民政厅负责对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出项目的安排计划,其中,60%由省残联会省民政厅提出,40%由省民政厅会省残联提出。
省残联、省体育局负责对体育彩票公益金提出项目的安排计划,其中,60%由省残联会省体育局提出,40%由省体育局会省残联提出。
上述项目安排的牵头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分为省本级和补助市、县(区)支出两部分。
第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残疾人康复、托养、救助、教育、体育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服务项目;
(二)符合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的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
(三)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本部门项目资金规模和履职需要,研究确定省本级和补助市、县(区)使用规模。
省级和各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库,每年安排的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一条 属于省本级支出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安排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
属于补助市、县(区)支出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各设区市项目资金申报规模,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下达资金申报规模。
第十二条 设区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申报规模,组织好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前,审核汇总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的项目申请文件;
㈡基本建设项目要有立项批复文件;
㈢修缮项目要有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材料;
㈣设备用品配备要列明设备清单及金额计算;
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8月底前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资金下达各项目地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6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或“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标识由省残联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使用规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