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上市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