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新《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依法做好2015年预算工作意义重大。1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和批准了2015年省级预算,根据新《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15年部门预算批复给你们(具体见附表),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入预算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围绕“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拖延或采取其他名目、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1项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新的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强化支出预算管理 (一)严格预算执行。要严格按照省人代会批准预算确定的科目、项目、金额执行。执行中追加的支出预算,指标全部细化到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严禁擅自调整或窜用、混用预算科目和预算项目。
(二)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基本支出按序时进度支付,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支付。加快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进度,着力提高部门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要采取切实措施,消化、减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和单位两年及以上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统筹安排。
(三)规范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因素外,部门收支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类级科目的,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报预算处按程序调整;确需调整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的,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对年初预算中安排的待定项目支出,必须按规定批准后使用。
(四)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执行中除追加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及因突发事件确需实行政府采购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要规范政府采购操作,加快办理采购手续,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五)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纳入2015年绩效目标管理的90个省直部门,要认真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占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比例,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每季度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按照附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预算执行分析材料(含表格)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和预算处。
三、坚持厉行勤俭节约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我省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加强公务支出的督查问责。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一般性支出预算,涉及“三公”经费预算追加事项,须报省政府批准。要加强财务核算,对超预算或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对列入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除转账方式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禁止使用现金结算。
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和信息外,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新《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公开准备工作,各部门、单位统一集中在2015年2月16日,将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府公报等方式同时公开,并对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保持长期状态;对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妥善做好解释说明和规范整改工作。
五、其他事项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完毕,批复时不得调整预算科目和金额。各主管部门要将本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批复文件和预算公开情况于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和预算处。
附表:1.2015年收支预算总表
2.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4.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2月7日
附表下载:
1、2015年收支预算总表.xls
2、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xls
3、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xls
4、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