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pdf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