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财会〔2016〕2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pdf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