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有关省属企业,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省级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按要求将审核汇总后的本部门资产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对口联系业务处室审核;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3号).pdf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