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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市、县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6日

 
 

    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府发〔2016〕35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或筹集并专项用于补助国有林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和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其中设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市、县进行奖励,重点用于项目建设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五个方面。
        第四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以省政府分配各市、县(市、区)建设任务套(户)数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安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分配,依据目标任务完成的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业厅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原则。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注重绩效。对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四)监督有力原则。对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强化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拟定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总体管理制度,开展政策研究,制定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在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
         (二)协同省财政厅制定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督促各地按省政府确定的各市、县(市、区)目标任务落实项目,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开工、基本建成或竣工交付,并组织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政府对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市县财政部门和房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采取申报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省林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接受项目申报报告并组织申报项目的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并列入该年度计划;
         (二)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
         (三)资金执行情况较好,无明显的管理问题和资金闲置情况。
         第十二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项目申报以设区市为单位上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设区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直管县申报材料交由设区市负责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支持的项目范围。凡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安排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新增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由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省级资金以省政府分配各市、县(市、区)的建设任务套(户)数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实物建设项目根据目标任务的建设周期要求,依据竣工备案的考核结果进行分配;租赁补贴发放依据上一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补助10000元。
       (二)国有林场危旧房每户补助10000元。
       (三)国有垦区危旧房非西部延伸县每户省级补助7500 元,西部政策延伸县每户6000元。
 
       第四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十五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拨付。省财政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印发下达省级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原则上拨付时间不得晚于10月30日。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省对市县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省财政厅应当将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逐步公开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的原则,明确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做到“部门管项目、财政管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资金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各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活动的过程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林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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