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号),明确提出实现“三公”经费支出“全程留痕、阳光运行”的工作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赣财运〔2016〕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帐管理的补充规定》(赣财运〔2016〕7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对“三公”经费支出报账严格实行“三单合一”报账制,即每一笔“三公”经费支出报账时应提供:商家出具的税务发票(或单位内部食堂的结算收据)、公务卡消费银联POS机刷卡小票(或银行转帐支付凭证),以及在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中录入、上传、打印的消费明细清单等三项明细账单(税务发票、银行票据、消费明细清单简称“三单”),预算单位财务方可报账。并且报账人提供的“三单”的消费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
从2018年起,省直单位“三公”经费控制数由省财政厅资金运行监管处统一导入到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在今年的信息匹配中,发现有部分非今年新增省直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有“三公”经费预算但在平台中没有该单位信息,从而回避公务消费网络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赣府厅发〔2016〕2号》文件有关规定,责令以上单位立即整改,补报单位有关基础信息(五张表,可到江西省财政厅官网www.jxf.gov.cn的公告栏下载),并查明原因写出整改报告,于2月10日前将整改报告连同基础表报送省财政厅(资金运行监管处,地址:省财政厅办公楼1109室,电话:87287690,传真:87287796)。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主动督促下属单位整改。
逾期不整改者,我厅将根据《赣府厅发〔2016〕2号》文件和《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移送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