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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省内一级行: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财政部门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预算执行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既带来了财政资金安全隐患,也影响了预算单位的正常支出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
  (一)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二)国库集中支付遵循“先支付、后清算”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银行(含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以下简称清算银行)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对财政资金清算业务的对账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下达用款额度,其中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发送清算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额度控制支付、额度控制清算”的原则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库款余额及财政专户资金满足清算需要。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代理银行每日垫付资金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清算银行进行清算,确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导致当日不能清算的,务必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成。
  (五)有关代理银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和稽核管理,对于存在违规垫付资金行为的分支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
  (六)近期,人民银行国库已组织开展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抓紧确定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同时督促代理银行与同级人民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七)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要全面了解辖区内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办理情况,对于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规垫付资金且长期不进行清算的财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安全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财库〔2017〕56号)有关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切实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各地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不得将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
  (三)各地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要综合评估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也不得在约定利率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要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估指标,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各地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的,要停止新的资金存放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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