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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28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参照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20〕77号),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中央就业补助资金   万元,扣除赣财社指〔2019〕58号已提前下达资金  万元,此次实际下达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按项目法分配资金   万元,其中:稳岗一次性补助  万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助   万元(附件2),基层人保所能力建设补助 万元(附件3),市(县、区)就业服务经办平台能力建设补助   万元,承办2020年“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全国总决赛 万元,省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万元,省级就业创业宣传费  万元,省级专项印制费 万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万元(附件4),省本级职业培训补贴   万元,中央苏区倾斜资金   万元,全国“智慧就业”试点工作补助   万元,支持贫困县和深度贫困村开展就业扶贫工作倾斜资金   万元。

二、此次按因素法分配资金   万元,主要考虑各地人口总量、资金使用效果、就业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力、上年就业资金结余等因素。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中按因素法拟分配数和2019年底滚存结余之和减去2019年支出后得出差额数或者结余数,对结余数中市本级留下300万元和县(市、区)留下200万元之后的结余数,按差额县区差额数占全省总差额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上述资金,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入第20807款“就业补助”;经济分类科目,市县支出列入51301款“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省级支出详见附件5。根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就业补助资金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赣财社〔2019〕1号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认真落实省里已出台的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就业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范围(含提前下达2020年所有就业补助资金),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附件6)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中央就业资金下达表 

2.2020年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明细表 

3.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能力建设补助明细表 

4.2020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明细

5.省级支出政府收支分类明细表

6.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6号附件.xls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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