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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当事人:张琴华

2019年6月15日-7月27日,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18年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等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明:你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少计产品成本5,909,795.1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我厅对你作出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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