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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APM写字楼3-5号楼C2-406室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规定,各省(区、市)可结合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和自愿检测需求量,设立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收费立项审批和收费标准制订工作,收费标准要与当地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标准进行衔接。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巩固防控成果,满足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愿检尽检”人群的需要,现就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如下:
一、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法定职责、相关规定和检测资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时,向自愿申请核酸检测人员收取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作为省级设立的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项目内涵、收费标准与我省现行医疗机构的检测价格衔接一致,单次收费标准不高于6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对于使用通过政府调拨、捐赠等形式获得免费检测试剂的,单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5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7 日至2021年5月26日。请登录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jxf.jiangxi.gov.cn)首页“要闻动态>通知公告”专栏,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箱方式:jxffsc@jiangxi.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芳湖路2166号江西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征求意见”字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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