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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3日-11月18日,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资产质量和债务风险等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预付账款南昌市滕王阁城市发展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支付2020年3月至9月顾问费272.54万元,未进入2020年度损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我厅对你公司资产和成本费用核算不实情况作出给予单位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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