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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江西省政府采购协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推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实际,省财政厅编制了《江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王经纬
联系电话:0791-87287876
电子邮箱:jxcg1703@126.com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1703办公室
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
江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负面清单行为 | 详细内容 | 相关依据 | 备注 | |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
一、采购前期的禁止行为 | |||||
1 | 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编制实施计划 | 1.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3.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
2 |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 4.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5.除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 |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13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
3 | 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 6.对于下列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十一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框架协议适用于采购人及集采机构) | |
7.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 3 个,且不具有代表性。 | |||||
8.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 | |||||
4 | 未依照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 9.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0.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1.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2.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 ||
5 | 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 13.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4.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
6 | 未经审核(备案)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 | 15.采购方案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 16.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 | ||
7 |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 1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二条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5〕6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
8 | 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18.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9.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20.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1.采购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
二、编制采购文件时的禁止行为 | |||||
(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 | |||||
9 |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 22.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 23.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2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10 | 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 | 25.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26.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 27.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 ||
11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 28.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 29.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2 | 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 30.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3 | 信用记录限制 | 31.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外,以其他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
14 | 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 32.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 ||
1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33.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3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3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37.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 38.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39.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 ||
(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 | |||||
16 |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40.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 4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2.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43.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
17 | 采购文件未按审核内容编制 | 44.采购文件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 | ||
18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45.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46.超出办公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 ||
19 |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 4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4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 4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
(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 | |||||
20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50.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
21 |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 5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5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如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 5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5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55.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56.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 57.框架协议采购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58.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淘汰比例未按照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
22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 59.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如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非本地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条件或给予不同的评审分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23 | 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 | 60.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61.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
24 |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 | 62.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63.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64.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65.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6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 ||
25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 67.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68.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69.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
26 | 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 70.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 |||||
27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 7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 ||
28 | 拒收投标(响应)文件 | 72.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封闭性的投标(响应)文件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29 | 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 7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 ||
30 |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 74.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75.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 ||
31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76.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7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78.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 ||
32 |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组长 | 79.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 ||
33 | 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 80.评审工作完成后,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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