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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升财政项目预算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财预〔2022〕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草拟了《江西省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预算评审相关第三方机构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12日前反馈至省财政公共服务中心预算编审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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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西省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江西省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省财政公共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
江西省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
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升财政项目预算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江西省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财预〔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预算评审,是指对省直部门上报的项目支出预算,重点是财政拨款预算需求所开展的财政评审活动,为项目入库、绩效目标审核、预算安排提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管理遵循公开征集、客观公正、以考促评、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入围与选定
第五条 入围省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有适应于预算评审要求、稳定的专业团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确定第三方机构入围名单。
第七条 评审项目确定后,根据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要求,从入围名单中采用顺序轮候方式选定第三方机构,并与其签订评审协议。
第八条 对于评审难度较大的重点项目和时间上要求紧急的重大项目,可以综合考虑评审项目特点、入围第三方机构特长和考核得分情况等因素,经省财政公共服务中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可以从入围名单中择优选定第三方机构。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评审项目特点,成立3-5人的评审小组,合理配置评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评审小组应明确一名牵头负责人,牵头负责人应根据以下条件择优选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所参与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项目预算评审相关工作1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审、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为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十条 开展预算评审应以入驻项目单位现场评审方式为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重点包括以下环节:
(一)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方案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思路及重点、评审方法、时间安排等。
(二)编制评审工作底稿,全面、真实、完整、准确记录评审情况,重点对评审过程、存在问题、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全面详细描述及记录。评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管理类底稿、审核类底稿、评审结论类底稿等。
(三)形成初步评审结论,主要以项目预算评审情况汇总表、明细表的形式体现,预算评审明细表应详细体现具体的预算调整事项、调整结果、调整原因与依据。
(四)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听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与相关方交换意见时,应提供完整的评审依据、审减情况及充分理由。
(五)出具评审报告,针对交换意见情况,对初步评审结论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评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评审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的情况。
(六)资料整理移交,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底稿、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时间从第三方机构进驻项目单位现场开始到出具评审报告为止,1000万元(含)以下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确因项目内容复杂、评审难度大,不能及时完成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
第四章 评审考核
第十二条 评审任务完成后,省财政厅按单个评审任务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主要从人员配备(10分)、评审任务组织(10分)、工作效率(10分)、工作纪律(10分)、评审质量(60分)五个方面进行打分,考核满分100分,具体内容详见《第三方机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考核表》(附件3)。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诉。省财政厅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核定费用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评审费用原则上采用按照评审项目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付费额根据基本付费额、调节系数、考核系数和奖励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调节系数+考核系数+奖励系数)
基本付费额按照项目资金额分段累进计算,具体如下:
(一)500万元(含)以下,基本付费额为4万元;
(二)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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