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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4〕12号)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BZ-JT-2023-029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四基四化”执法标识标牌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三原色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中段艾溪村工业园第8号厂房

被投诉人1:江西邦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8号写字楼407-411室

被投诉人2: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凤凰北大道999号(江西省社会主义学院3号楼)

相关当事人:江西他山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新里梵顿公馆商业区4#商业楼129室(第一层)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委托江西邦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四基四化”执法标识标牌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BZ-JT-2023-029),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11月23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依法暂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响应。经查,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采购,《清单明细》中列明了采购货物的规格参数等要求,包括办公楼门楣、外墙裙带、公示栏、科室门牌等多种货物品类。查看相关当事人的投标文件,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对行业类型、原材料制造商和制造商的企业划型进行了声明,但未列示制造商从业人员人数等。招标文件未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未按标准格式填写”的情形作无效标处理或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等内容。

以上事实表明,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为非通用标准产品,需要制造商对照《清单明细》中的规格参数订制,并声明制造商的企业划型。相关当事人虽未严格按照标准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行业类型和包括相关当事人在内的制造商企业划型作出了声明。相关当事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其对制造商企业划型作出的实质性声明,不影响其享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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