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索格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APM写字楼3-5号楼C2-406室
一、项目编号:JXTC2023200454C2
二、项目名称:江西传媒职业学院影像制作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省源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308号南昌和平国际大酒店1#服务式公寓2017室(第20层)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1:江西传媒职业学院
地址:南昌市蒋巷西大道266号
相关当事人2:江西麦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199号馨怡商业中心2#办公楼802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传媒职业学院影像制作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3200454C2)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于2024年2月6日发布中标结果。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相关当事人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经查,相关当事人2投标文件中出具了加盖“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印章的《照相机(2)-制造商参数确认函》、《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2》。经本机函询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其于2024年3月13日回函载明:“案涉材料(贵厅《协助调查函》所附3份材料),非我司或我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并且,经我司相关部门比对确认,案涉3份材料上的公章,与我司公章不一致”。相关当事人2的答复材料及调查询问均无事实依据证明其投标文件中的上述两份函件确属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或上海分公司)出具。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协助调查函》回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中相关当事人2涉嫌违法违规,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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