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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4〕24号)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一、项目编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家具采购项目

二、项目名称:JXTC2024040074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苏旭昇一鸣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金融大厦10层1036

被投诉人1: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17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四、基本情况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4040074),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4年3月7日发布。2024年3月15日,投诉人依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3月25日对质疑进行答复。2024年4月9日,投诉人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暂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2,主要是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表述为“接到通知后,3天内送货到位”、“采购人指定地点”不明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经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为就诊椅、普通诊疗床、医用储物柜、诊断桌等医用家具。查看招标文件,货物需求表中载明“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需求中载明“3.1交货时间:根据招标人要求,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送货到位。承诺可及时、保质、保量按招标人要求一次性或分批供货,所有货物不使用快递送货。”,“3.7验收方式:首次送货采用集体随机抽样验收方式(保留验收单),要求品质与招、投标文件完全一致,往后送货采用入库验收方式,要求品质与招、投标文件完全一致。”,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载明“1.在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地点:____,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及由乙方免费完成货物和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然后由双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表。”。

以上事实表明,本项目采购货物为多种品类的医用家具,家具实际使用地点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并列明了送货要求。采购人结合本项目存在分批送货的实际情况,在采购需求中特别强调了送货要求及权利义务关系,即采购人在送货前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应承诺接到通知后三天内送货且不使用快递送货,此要求并未限定货物生产时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按照采购需求中规定的送货要求和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在保证供应商具有足够生产时间的情况下送货并最终完成本项目交货。未发现招标文件通过交货期和交货地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主要是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需要供应商垫资,对中小微企业不友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查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载明“1.3最终总金额按实际采购数量分批次结算;3.6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货款,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合法、等额、完税的正规发票后,60日内采购人将本批次付款至中标人发票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载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_%,所有合同项下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_%,剩余__%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以上事实表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经双方协商后,可在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中确定预付款比例。未发现招标文件通过垫资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关于采购资金支付方式需要供应商垫资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4、5,主要是招标文件中抗菌率数值设置不小于99.99%,以及有关产品技术指标设置为“未检出”,属于不合理条款。查看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原材料检测要求”中载明“2、西南桦实木:须符合GB/T 3324-2017、标准要求,甲醛释放限量未检出;抗菌性能(试验菌种: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肺炎克雷伯氏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99.99%;”。查看投标文件,供应商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包括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福建省倍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中标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中,均存在甲醛释放限量“未检出”的检测结果表述,抗细菌率均存在>99.99% 或99.998%等的检测结果表述,并且存在“检出限”数值的标注(比如,检出限:0.05mg/L或<0.07)。

以上事实表明,超过4家检测机构可以检测出≥99.99%或>99.99%的数值,且“未检出”不代表检测数值为0,而是在“检出限”标准以下的,检测人员基于审慎原则判定检测结果为“未检出”。同时,本项目货物为医护、患者使用的家具,评审因素中对甲醛含量、抗菌率等技术指标的评分设置与本项目采购医用家具的质量相关,未发现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关于抗菌率数值及“未检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5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6,主要是拆装、搬运家具属于不合理条件,与采购需求无关。查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载明“3.4售后服务:③质保期内,对家具按采购人要求免费进行拆装、搬运;”,评审因素“售后服务保障”中载明“3、投标人承诺接采购人通知,24小时内完成拆装、搬运家具等工作,得1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承诺函。)”。

上述事实表明,拆装、搬运家具是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内容之一,且该项分值为1分,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即可得分。招标文件将“拆装、搬运家具”的售后服务设置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未发现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关于拆装、搬运家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6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投诉书、相关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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