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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林业局转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林业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社会发展局:

为做好我省中央生态环保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储备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储备工作。设区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提前谋划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前期准备,明确界定并落实管理责任,加强项目储备,与预算安排相衔接,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和资金投入责任,避免新增隐性债务,避免项目扎堆,提高储备项目成熟度。

二、规范项目申报入库。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等,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择优评选。设区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跨设区市联合申报的项目,有关设区市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牵头设区市、合作主体、内容、分工与责任。对于已经通过中央竞争性评审入围的项目,设区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竞争性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央项目储备库及时更新相关材料。

三、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加强行业指导和预算绩效管理,每季度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督促设区市加快项目实施,推进项目进度。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设区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调出或调整预算安排,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在满足《通知》要求的前提下,设区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

四、强化项目验收管理。设区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项目完工9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自查验收,出具项目自查验收意见,编制项目自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通过整体验收的项目,对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设区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9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25年3月17日


赣财资环〔2025〕7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林业局转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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