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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吉安君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庐陵大道44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监〔2024〕9号)文件要求,本厅对你单位2023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查明的主要问题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出具的吉君会审字〔2023〕26号、吉君会审字〔2023〕142号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吉君会审字〔2023〕26号和吉君会审字〔2023〕142号报告违法所得17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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