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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7日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省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涵盖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情况的绩效指标,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验收入库、登记入账。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权属管理,依法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管理,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及时准确反映资产状态、是否共享共用等资产使用情况。

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在本年度内处理完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在符合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促进数据资产价值释放。

第三章  资产自用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为重点,加强房屋资产日常检查和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将闲置、低效、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实际占有或使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应做好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调剂共享功能,积极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标示补偿标准,由使用方给予提供方合理补偿。

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开放共享,实现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开展软件等无形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共享共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著作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使用共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享受修改权、复制权等部分著作权利。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数据资产开发使用能力。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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