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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APM写字楼3-5号楼C2-406室
当事人:上饶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轶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南大道昌隆楼三楼304室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有关要求,本厅对你单位出具的赣饶华信验字〔2018〕第104号报告开展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查明的主要问题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出具的赣饶华信验字〔2018〕第104号报告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有关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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