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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下发通知,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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