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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单人单检每人份由不高于65元下调为不高于60元。
同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明确进行混合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为5人混检每人份不高于20元,10人混检每人份不高于15元。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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