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今年共安排8126万元,用于救助全省各地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其中,安排4487万元用于支持全省各地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安排3639万元用于支持全省各地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所有救助资金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
江西省政府决定,自7月1日起,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由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常年救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农村五保户和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同时,在2005年23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城市低保对象。大病救助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救助对象身患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记者 张楠 通讯员 潘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