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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等规定,南昌市财政局决定于2025年5月14日起,启用“南昌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作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行政执法的专用印章。
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昌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使用范围限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在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就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中使用,超出前述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二、在上述限定范围内使用“南昌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与使用南昌市财政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昌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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