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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区政府财政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等规定,南昌市财政局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起,启用“南昌市财政局财政监督行政执法专用章(2)”,作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行政执法的专用印章。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昌市财政局财政监督行政执法专用章(2)”使用范围限于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在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就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文书上使用。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该专用章与南昌市财政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受委托权限的一切使用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南昌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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