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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确定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本报讯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我国自去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今年我省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分成比例: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45∶5∶30的比例分成;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局)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20∶30∶30的比例分成;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局)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10∶10∶60的比例分成。(李冬明 谢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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