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办、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享政府补助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今视网4月26日南昌讯 (谢宗博 李小波 记者 聂启蓉)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我省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明确了不论是“公办、民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今后社区居民有望得到更加安全、有效、便捷、实惠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范围,是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的投入。补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的标准,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年11元的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分别按3元、6元、1元、1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据介绍,实施意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的方式。
记者还了解到,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实行与服务效果挂钩的办法,实施项目管理的专项补助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