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见习记者范颖报道:记者18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江西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并从即日起执行。《规定》从救灾款物的申请、拨付、管理、使用、发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
灾情紧急时,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向省民政部门提出
设区市、县(市、区)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无法解决困难时,可申请省、市予以支持。灾情紧急时,可直接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拨付
救灾应急资金10日内到灾民手中
为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快资金拨付速度。设区市接到省级拨款后,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救济资金应在1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在10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管理
各地应设立救灾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都应设立救灾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当地民政部门应负责回收,以备再用。
使用
救灾款物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救灾款物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并将使用结果告知捐赠人。
发放
民房重建补助资金按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新灾和春荒、冬令救济资金的发放,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依据建房进度分期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