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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统一用“缴款书” 江西明年执行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方便当事人缴款,从明年1月1日起,对行政罚没款,凡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交的罚款,均以经收款银行盖章后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执罚单位换取第五联作罚款收据。昨日,记者获悉,江西财政部门下发《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对行政罚没款的缴纳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20元以下可当场罚款

    江西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执罚单位)其罚款的收缴,适用该办法。除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其余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依照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由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收据联交缴款人,不出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回所在地后两天内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至四联拿到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上缴省财政专户。

    错缴者须从省国库退付

    省直执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开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当事人及时将罚款缴到省财政厅指定的账户,各执罚单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交的具体事项以及使用现金缴款的银行代收网点相关情况,以方便当事人缴款。当事人可使用现金或转账等方式缴交罚款。

    各罚款代收网点只办理罚款的代收和将款项上划省财政指定账户,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如需退回给单位(个人)时,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和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核,由省财政厅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省国库给予退付,代收网点不得在罚款收入中自行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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