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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集团公司不适用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具有产权的经营性门面、设备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住房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办法》指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资金,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直单位不得在银行设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过渡户,已经设立的要取消。征收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归缴交单位使用,省财政厅在收到缴交单位的用款申请后,在财政专户中予以核拨,以用于缴交单位的成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发放职工的合理补贴和福利、必要的招待费用及其他支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在缴纳税款和扣除成本费用后,由财政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省直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使用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发放补贴、福利和开支招待费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集中收入、在所属事业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发放补贴和福利;不得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江西日报 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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