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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赣府厅发[2005]6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改革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民革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6日

 

关于改革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2005年12月23日)

为保证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需求,促进地税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       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税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省以下地税部门所心须的基本经费和合理的增长水平,促进我省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供给,适度增长,合理负担。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地税部门所必须的基本经费,在不低于2004年经费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确定适度的经费增长幅度。将省以下地税部门人员机构经费上划省垂管,其他有关经费继续由当地财政供给,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地税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二、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将省以下地税部门基本经费上划省财政垂直管理。

1.            确定全省平均标准,参照各地2002年至2004年三年平均人均地税系统应拨挂钩经费水平,分设区市本级、县级市(区)和县各确定一个全省平均标准,其中:设区市本级人均5万元,县级市(区)人均4.5万元,县人均4万元。

2.            确定市、县(区)上划基数。按财政和地税部门共同审核的2004年末在册正式实有人数(含提前离岗和离退休人员),市、县(区)2004年应拨挂钩经费低于平均标准的,按市、县(区)2004年应拨挂钩经费上划基数;高于平均标准的,按市、县(区)平均标准上划基数。

3.            确定超上划基数部分安排办法,对2004年市、县(区)应拨挂钩经费超过上划基数部分,继续由市、县(区)财政确保供给并逐年有所增加。

4.            确定上划基数增长比例。从2005年起,省以下地税经费以确定的基数,每年按10%环比增长上划省。如果市、县(区)地税部门组织的收入增长低于10%的,按实际增长比例确定上划基数,但最低不能低于5%,以上增长比例暂定三年。

(二)           市、县(区)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和地税部门的综合工作情况,可另行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

(三)           对目前沿无自有办公用房和自有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面积需要必建、扩建的市、县(区)地税部门和县以下基层地税分局(所),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           省以下地税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以及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仍按属地原则管理,所需经费继续由各级财政按规定供给。

(五)           省以下地税部门的稽查办案经费、支付举报人奖励经费和政府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个人)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年终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原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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