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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施行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门槛有了提高,并且对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有了明确的退出机制。
根据规定, 2005年6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的条件。
2005年6月1日后设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设立条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向省财政厅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将撤回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人性化管理和从严执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时的提醒机制和处罚机制。
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等方面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报告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于30日内向机构进行书面提醒。
机构隐瞒不报被发现的,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注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程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隐瞒不报行为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记录载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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