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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在14个省(区、市)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即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在部分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内建立“互助资金”,我省是试点省份之一。
根据文件规定,试点省(区、市)确定1?2个重点县,共选择10个贫困村,作为试点村。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正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二是具有一定的资源条件,有产业带动;三是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村风民风淳朴。“互助资金”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平均每个试点村15万元的额度,专项安排试点省(区、市)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50万元,用于补助试点村建立“互助资金”。二是鼓励贫困村村内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补充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对贫困农户可采取赠股的办法。
“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是试点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村民组成“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村民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管理委员会接受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二是试点资金应存入农村信用社,但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最终目的。
三是试点资金由村民民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共同监督,采取村内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办法。
四是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生产性项目。
五是试点资金不得对外村放贷,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用于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支出,更不得私分、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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