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被列为国家“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省份,确定乐安、于都为“互助资金”试点实施县,选择其中10个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具有一定的资源条件和产业带动能力,领导班子过硬,村风民风淳朴的贫困村作为试点村,包括:乐安县的湖坪乡坊塘村、南村乡南村村、龚坊镇浯塘村、湖溪乡尧门村、牛田镇员陂村,于都县的贡江镇东溪村、禾丰镇东光村、靖石乡杨梅村、银坑镇洋迳村、梓山镇潭头村。按照平均每个试点村15万元的额度,专项安排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50万元,用于补助试点村建立“互助资金”。同时,鼓励贫困村村内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补充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
据了解,为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模式,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对包括江西省在内的14个省(区、市)开展“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在部分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内建立“互助资金”,并规定了“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一是试点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村民组成“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村民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管理委员会接受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二是试点资金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并委托乡财政所代管。三是试点资金由村民民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共同监督,采取村内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办法。四是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生产性项目,以贫困村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为目的。五是试点资金不得对外村放贷,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最终目的,不得用于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支出,更不得私分、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