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经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以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为基础,向建立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转轨。省财政近日下拨5494万元,按月人均70元其中财政补差25元的水平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中,省财政按照2005年底全省各地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区)财政按月人均不低于5元配套。
据省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的制度。对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列入保障范围。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6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的通知》,将5494万元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全省各地,同时要求各地严格组织实施,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