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家宝总理2003年3月“应明确财政部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的重要批示,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政府外债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函[2004]17号)中“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确定政府外债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进行贷款磋商、谈判并签订贷款协议,落实贷款及相关资金来源;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负责政府外债的贷款转贷和偿还工作,监督政府外债资金的使用,负责政府外债的统计监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依法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国际贷款、赠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省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6年7月3以财政部令形式颁布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属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为财政部门全过程参与贷款项目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提高防范和化解政府外债风险的能力,保证政府外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公平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推进政府性外债的统一管理工作,提升财政部门政府外债资金财务工作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