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我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铺开扶贫到户货款贴息方式改革,将每县50万元贴息资金下达到县,由县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向贫困农户发放扶贫到户贷款并予贴息,到户贴息资金总额为1050万;同时,1000万元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直接管理试点。
这次改革的内容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和变化。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项目贷款试点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扶贫贴息资金有严格的规定限制,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贴息,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支出。严禁以假借扶贫项目之名,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