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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下达2006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财建[2006]859号文件,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下达2006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4358万元,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要求各地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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