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40项公共财政政策,省财政下达了2007年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文件要求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因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救助所需资金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人数和人均20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21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5:2.5的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