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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扩容升级”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江西将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规范管理的轨道,至此,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的范围由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扩大到省直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了财政财务监督。
    据了解,为有效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做大财政蛋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江西省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对省直行政机关及实行(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门面租金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两年多来,征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5年省直行政单位及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上缴省财政专户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307万元,2006年达8779万元;2007年1至6月份,累计上缴4110万元,同比增长17.3%。这部分收入,既补充了单位的经费,同时也成为省直各单位统一津补贴发放的来源之一。同时,截至2006年底有90%以上的市、县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当年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资金4.28亿元。
    据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利用具有产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经营)、开办经营实体、担保等取得的收益等;二是处置(赔偿)性收入。对具有产权的国有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取得的收入(或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损失赔偿收入等;三是特许使用权转让收入。事业单位特许经营项目有偿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其中经营性收入归执收单位使用,使用时比照预算外资金拨款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用款申请,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处置(赔偿)性收入和特许使用权转让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后,执收单位应缴纳的税费和清理成本、招标、拍卖手续费用等,应在三十日内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从省财政专户中核拨退回,结余部分在省财政专户存储,使用时缴入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从10月1日开始,江西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省直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明确规定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额、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要求各单位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转移、私分和规避;不得违反银行代收制的规定直接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以应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债务;不得使用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集中收入;不得在所属事业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发放补贴和福利等;不得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含承包费)、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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